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茂名名油公司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21-08-26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
诉茂名名油公司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1,323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
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
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如能收回
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收回部分或全部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
西永盛”)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 0902 民初 77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就与茂名市名
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茂名名油公司”)、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求判令
被告茂名名油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余额 1,323 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案
件受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7 月,法院一
1
审判决广西永盛胜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2018 年 11 月,被执行人之一李
志强因不服法院判决,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
审判决,发回重审。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2015 年 4 月 15 日、2015 年 10
月 9 日、2017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临时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案再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9 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未作出判决。2021
年 6 月,本案通过网络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收
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902 民初 771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名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 1,173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货款 1,173 万元为基数,从 2012 年 9 月 27 日
起按年利率 18%计至付清款项时止)给原告广西永盛。
二、被告陈超海、李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永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6,446 元、公告费 260 元、鉴定费 55,533 元,合计 192,239 元,
由原告广西永盛负担 12,962 元,被告负担 179,27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上述债权全额
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
2
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
影响,但能否收回部分或全部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902 民初 771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