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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8月24日修订)2022-08-2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
电力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结合桂东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
金交所等场所通过发行各项融资工具(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的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工具(ABS)、债券融资计划等产品)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债券募集资金管
理部门,负责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与合规使用。
    第四条   桂东电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在于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桂东电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的,由涉及用途
对应的业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对应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财
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人复核,分管业务公司领导、财务总监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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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总裁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债券募集资金属于公司资金的
细项,债券募集资金支付手续应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
金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保持一致,若两者出现不一致的规定,按
桂东电力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二)桂东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拟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须履行班子会、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逐级审批程序,同时确保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履行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程序。
      第七条 桂东电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使用,为其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桂东电力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桂东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桂东电力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监督部门可依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国家
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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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统管范围内的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
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
特定事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东电司〔2019〕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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