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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东电力: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2022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2-09-0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2 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方财务顾问




               2022 年 9 月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本财务顾问”)接受委
托,担任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能源”、“收购人”)免
于发出要约收购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上市公
司”)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止(即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

    2022年8月25日,桂东电力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合
桂东电力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2年第二季度的持
续督导意见,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根据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战略部署,为调整和
优化广投集团业务板块管理及资源配置,广投能源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广
投集团持有的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润集团”、“标的资产”、
“一致行动人”)8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广投能源直接持有桂东电力17.08%
的股权,并通过正润集团间接持有桂东电力33.91%的股权,进而构成对桂东电力
的间接收购。

    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收购完成后桂东电
力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2年1月5日,桂东电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刊披露了《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收购报告
书摘要》;

    2、2022年1月18日,桂东电力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收购报告书》《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
告》《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

                                     1
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广投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2022年4月21日,桂东电力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22年4月18日,本次收购涉及的标的股权即正润集团85%股权已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后,广投能源持有正润集团100%股权,本次收购过户完毕。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收购人已经依法办理完成本次收购所
涉及的股权过户手续;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与本次收购有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收购公司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阅公开资料及上市公司相关文件,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依法行使对桂东电力的股东权益,不存在要求桂东电力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
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022年5月,桂东电力控股51%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西永盛”或“当事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沙田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沙关缉违字〔2022〕1030002号)。广西永盛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5
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抽余油合计20,402,274千克。经海关查验、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及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认定,实际到货均为石脑
油,数量为20,402,274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不同税率不同,当事人进口
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导致缴税不一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760,000元。广西永盛已按期缴纳全部罚款,并
已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海关已受理行政复议,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广
西永盛尚未收到海关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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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桂东电力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0272022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272022025号)。因桂东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桂东电力立案;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桂东电力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调查事项尚未结案。

    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桂东电力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
理的规定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
强信息披露工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在《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在避免同业竞争、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维护
桂东电力独立性作出了相关承诺。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提议对
其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处置计划及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上市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出售公司持有的环球新材国际股票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同意授权上市公司总裁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择机出售持有的全部环球新材国
际(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6616.HK)股票。上市公司持有环球新材国
际股票持股成本为14,424.00万元人民币,持股数量为108,000,000股,占环球新材
国际总股本的9.06%。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相关出售事项尚未完成。

    上市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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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森聪水力发电公司的议案》,同意解散退出全资子公司广
西昭平县森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末,该项解散退出相关工作已
完成,森聪水力发电公司已注销。

    经核查,上述出售股权事宜系上市公司为聚焦电力主业发展目标、减轻公司
资金和成本压力等实际情况需要而做的计划。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和安排,也未实施其他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2022年6月23日,桂东电力董事利聪先生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利聪先生
因工作变动原因,请求辞去桂东电力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利聪先
生不再担任桂东电力任何职务,并将陆续辞去桂东电力兼任下属子公司相关职
务。

    2022年6月30日,桂东电力副总裁黄庆东先生递交请求辞去职务的申请,黄
庆东先生因工作变动到正润集团任职原因,请求辞去桂东电力副总裁职务,并
将陆续辞去兼任桂东电力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职务。

    2022年6月30日,桂东电力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谢建恒先生、王美敬先生为公司副
总裁,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桂东电力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桂东电力董事会成员、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更。桂东电力关于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重新选
聘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
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调整计划或建议。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桂东电力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
27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党建工作、公司特定股东短线交易、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交
易、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标准、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董事、监事的提
                                     4
名程序、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权限等条款进行修订。

    经核查,《章程》上述条款不属于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本
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
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
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
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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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发出要约收购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2 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
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雍艳萍                         黄永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