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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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0]第013号
致: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农发种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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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
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
导之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10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
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并于股东大会召开日15天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西
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3层308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的董事陈章瑞先生主持。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 426,295,480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39.391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信
息,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7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0.007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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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具体如下:
提案 同意股 反 对 股 弃权股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数 是 否
份所占 份所占 份 数 份所占
序号 提案名称 (股) (股) 通过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关于河南农化与北京颖
1 泰及其下属公司开展业 426,296,880 99.9824% 75,000 0.0176% 0 0.0000% 通过
务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
2 河南农化提供综合授信 426,296,880 99.9824% 75,000 0.0176 0 0.0000% 通过
额度担保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全部议案已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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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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