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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发种业:农发种业全资和控参股公司管理办法2023-03-22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和控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
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农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 50%以上表
决权,或虽不拥有 50%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
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包括:
    (一)全资公司。是指公司依法出资设立或并购的独立法人经营
组织,直接持有 100%股权,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二)控股公司。是指公司依法出资设立或并购的独立法人经营
组织,直接或间接持有 50%以上至 100%以内股权,或者虽不持有 50%
以上股权,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参股公司。是指公司依法出资,直接或间接持有 50%及以
下股权,且不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
公司。
    第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
法》和其公司章程设立。
    第五条 派出所属企业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委派人员”)的管
理按照《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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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其公司章程及公司
《所属企业重点事项决策清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股企业重大事项
决策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控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议案提交、审核、
决策、会议材料归档等按照公司《所属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审核
管理办法》执行。监事会议案提交、审核、决策、会议材料归档可参
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八条 全资、控股公司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一)全资和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服从于公司总体发展
战略规划,且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管理、监督全资、控
股公司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生产、销售、研发、财务管理、投资、安
全环保、合规、法务、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其他工作;
    (三)公司综合部负责统一接收全资和控股公司上报的公文,并
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四)全资和控股公司应执行或参照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
及时修订完善本公司相关制度和内控体系;
    (五)按照公司要求,全资和控股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交财务信息报告、经营管理信息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及公司要求
的其他专项报告;
    (六)全资和控股公司须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
根据公司财务运营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并完善以全面预算管理、财
务目标控制为核心的财务管控体系;
    (七)全资、控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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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按规定履行国有产权年检、产权界定、
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管理审批程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必要的业
务指导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八)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对全资和控股公司开展内部控制、
法治与合规管理、安全环保、风险管理、审计、纪律检查、巡视巡察、
党建等以及其他有必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防范发生重大风险和违
规违纪问题;
    (九)公司党委对全资和控股公司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
针和政策及其群团、工会等组织加强全面领导,全资、控股公司按照
公司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相关活动,确保党建群团工作健康开展。
    (十)全资和控股公司应加强产权保护,持续排查股权代持、虚
假合资、挂靠经营、假冒国企等违规挂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国有企业信誉。
    第九条 全资和控股公司利润分配
    (一)公司所属全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意见制定和分
配。
    (二)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并结合公司发展
战略,由公司财务与业绩考核部和战略执行与运营管理部商其他股东
意见后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由控股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
序审议批准。


               第四章   参股公司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主动关注参股企业发展,充分运用公司治理规则促
进参股企业管理提升。实施参股投资的企业为参股企业的管理责任主
体,应按照参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应在参股企业取得与股权
比例相适应的董事或监事席位,参与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对于重要
参股企业,原则上应委派关键财务岗位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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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利益。
    第十一条 对于战略性持有的参股股权,重点强化环境监控,根
据政策、形势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做出继续持有或清理退出判断,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对于财务性持有的参股股权,重点强化运营监控,
根据收益能力和分红水平及时做出判断,预判效益较好且盈利稳定的
参股股权长期持有,回报率不达标的参股股权研究择机退出方案,积
极获取转让收益或规避贬值风险。
    第十二条 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对参股投资占有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及时更新国有产权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参股
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推进党的组织
和工作覆盖。
    第十四条 参股企业股东会和董、监事会的管理
     (一)实施参股投资的企业应督促参股企业完善股东沟通机
制,强化股东意愿表达。
     1.应关注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或其他适宜的股东沟通途径主动传递作为股东的意愿,必要时
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议事机制传递股东意愿;
     2.股东沟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极端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
1次,对参股公司发展思路、重大事项达成原则共识,促进派出董
事、监事履职和管理延伸。
     3.派出董事、监事充分利用公司治理规则发挥作用,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下,按照公司相关机构决策意见或表决
授权权限主动履职,充分行使权力和义务。
     4.不得通过各种形式的约定,侵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参股
股东的基本权利,或使参股股东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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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律法规及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建立参股企业股东代表机制,确定具体人员作为针对
具体参股企业的股东代表,明确职责和义务。股东代表的职责是
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授权下,在日常工作中代表公司与具体参
股企业的其他股东接洽协商、决策。
    股东代表的任职要求是熟悉公司治理,并具有较丰富的企业
管理经验。股东代表一般由中层正职及以上的人员担任,并应保持
相对稳定,可以是派出董事或者监事兼任,也可以另行确定人选。
    股东代表的义务是应与其他股东保持经常接触和密切联系,
充分表达公司的管理意愿,协调股东间行为配合。股东代表的权
利是对外代表实施参股投资的企业,对内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或
相关单位为其履职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五条 参股企业的业务管理
    (一)应对参股企业开展不定期地监督管理,了解其经营情
况及财务状况,强化参股股东知情权。财务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半
年收集一次财务指标数据等重要文件资料,对参股企业财务数据
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会同股东代表或派出董事、
监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二)应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
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
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综合部负责与参股公司公文对接工作。参股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由相应议案管理部门归档,
参股企业财务信息等文件资料由财务部门归档,业务经营类文件
资料由战略执行与运营管理部归档。
    (四)应严格遵守集团及本企业品牌管理的相关规定,产品
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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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杜绝利益输送。
     (五)不得为参股企业及合作方出资提供垫资、担保;不得
以产品订购名义、全额或提前付款的形式,变相为参股企业输送
资金。
     (六)参股公司应坚持利润分配优先的原则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并由公司派出董事(股东代表)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决策
意见履行利润分配议案的表决。
    第十六条 参股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国有产权年检、产权界定、产
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管理审批程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必要的业务
指导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参股企业委派人员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
门协助委派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对同一参股企业委派人员超过一人的,
应指定一名牵头人,负责与参股企业及责任部门的日常工作对接;无
委派人员的,由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与参股企业的日常工作对接,
行使股东职权。
    公司将委派人员对参股企业的管理纳入其年度述职及考核范畴。
对于考核不合格或未能有效维护国有权益的人员,应予以撤换。


                 第五章   所属企业管理的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委派人员负责跟踪所属企业及合作方
对形成投资相关协议的执行情况。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一)合作方未按期缴付出资,或未提供有效出资证明的;
    (二)所属企业未按期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股份登记及其
他必要的登记手续的;未按协议约定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治理结
构的;
    (三)所属企业及合作方未按协议约定执行的;有其他的违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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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的;
    (四)责任部门及委派人员认为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如发现所属企业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责
任部门及委派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
风险:
    (一)该企业的主营业务、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
员或研发类企业的核心科研人员发生变动或可能发生变动的;
    (二)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科研类企业重
大研发进展未达预期,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该企业及合作方未实现业绩承诺或其他对赌约定的;
    (四)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合作方违反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
或公司章程约定开展经营业务的;
    (五)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或计划开展高风险业务或有严重
社会影响业务的;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司法、行政或
仲裁事件;签署重大合同、开展重大投融资事项的;
    (六)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与合作方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
价不公允;向合作方提供重大担保或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合作方与所
属企业存在严重同业竞争,损害该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七)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分红或分红金额不合理的;
    (八)参股公司擅自使用集团或公司商标、字号的,存在违规挂
靠情形的;
    (九)责任部门及委派人员认为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考虑退出所属企业:
    (一)该企业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
    (二)该企业或合作方未履行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
    (三)与该公司或合作方无法就重大问题达成一致;
    (四)委派人员无法依法行权,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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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五)达到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退出条件的;
   (六)公司认为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
   (七)公司认为已达到财务收益预期,或有必要退出部分股权
以降低投资风险的;
   (八)公司对长期未分红且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股权要进
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
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九)公司认为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农发种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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