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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星: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12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青岛
       青大三路 8 号保利中心 12-15 楼     邮政编码: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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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潍坊亚星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
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贵公司发布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
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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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
网”发布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贵公司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
并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321 号亚星大厦贵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

    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亦按照《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1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即 2022 年 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公告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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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海滨主持。

    据此,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
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核查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截止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票并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
持股份 93,279,86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5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965,74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39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14,12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76%。

    2、经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经本所律师见证,与贵公司公告
的内容相符,没有进行修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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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方式投票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
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3、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 93,223,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57,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88%;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
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同意 26,326,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93,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8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据此,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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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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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扬




                                            经办律师:

                                                               潘杨




                                                               宁翰城




                                                       202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