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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股份:宏达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08-3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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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推选,并报董事会备案。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
                 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中请。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第八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人力资源部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整理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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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
                 司相关部门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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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
                 为同意和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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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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