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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3-1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
进一步规范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流
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对本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审查或审批。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三年,任期起止时间应与当届董
事任期的起止时间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或连任。如
有委员于任期内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部及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做
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相关资料,筹
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战略发展方面:
         1、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监控战略的执
  行,并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3、根据《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投资发展方面:
        1、对本公司按《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综合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2、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按《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投
  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项目资金的划拨;
        3、审核、批准如下交易事项:
       (1)单项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公司净资产总额 3%以下(不包括
  3%)的交易,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担保、抵押、借贷、受托经营、
  委托、赠与、承包、租赁等)、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兼并、短期
  投资项目等,关联交易除外)项目;
        (2)单项金额达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后公司净资产总额 3%以下(不包括 3%)的收购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
         4、审核、批准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或 6 个月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原辅料期货交易(只限于生产所必须的原
  辅料购进,且购进量不得超过实物交货日起未来六个月的生产用
  量);
        5、审核、批准占用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但单
  项占用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公司净资产总额 3%以下(不
  包括 3%),且全年累计占用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公司净
  资产总额 3%以下(不包括 3%)的理财产品购买;
        6、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权限的不同,委员会拟订有有关方案需
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工作
小组上报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对拟投资、融资项目或计划进行初审,并向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进行决
议或提出建议;
    (四)委员会将会议决议或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呈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当于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分发予全体委员。委员会主
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
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
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秘书处保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本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