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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结合《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大股东;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与程序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
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作为在香港、上海两地同时上市的公众公司,鉴于两地
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差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遵循
“从严不从宽、从多不从少、两地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境内外
投资者能公平、平等获悉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重大事件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自愿性公告等。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再融资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
      2、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
制完成中期报告;
      3、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要求进行。
    (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之上市规则对于该等报告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制。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要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
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
份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
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
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
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进度,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定期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等进行审核;
    (五)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室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起草,经董事会秘书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签发后进行披
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起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
    第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
临时公告,并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联络,安排对外
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
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具体工作。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与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包括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
门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以确保及时披露公司定期
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一对一”见面会、路演、
接受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来函来电咨询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选择性披露信
息,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同时应当将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
份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
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先于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
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
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其它有权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
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依法对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
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
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中、英文文
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
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汇总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会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披露年度报告
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上市交易所报告。
    公司监事会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广州白
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