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白云山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曾思和吴晓婷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 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 1 -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1 年 8 月 27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45.04%股份的股东广州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增加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将《关于控股股东 延期履行业绩承诺及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 - 2 - 法律意见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告》;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布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中国广东省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 45 号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2 人,代表股 份 1,088,100,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6.9275%。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 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监票 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3 -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延长售股权行权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018,041,978 99.989697 103,000 0.010116 1,900 0.000187 H股 69,361,479 99.153015 0 0.000000 592,500 0.846985 合计 1,087,403,457 99.935907 103,000 0.009466 594,400 0.05462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的议案 - 4 -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018,053,978 99.990876 91,700 0.009006 1,200 0.000118 H股 69,533,979 99.399605 0 0.000000 420,000 0.600395 合计 1,087,587,957 99.952863 91,700 0.008427 421,200 0.03871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业绩承诺及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285,690,375 99.947034 147,200 0.051497 4,200 0.001469 H股 68,695,079 98.200388 666,400 0.952627 592,500 0.846985 合计 354,385,454 99.603621 813,600 0.228670 596,700 0.167709 关联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1 关于拟延长售股权 285,736,875 99.963301 103,000 0.036034 1,900 0.000665 - 5 - 法律意见书 行权期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2 使用用途变更的议 285,748,875 99.967500 91,700 0.032080 1,200 0.000420 案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 3 履行业绩承诺及签 285,690,375 99.947034 147,200 0.051497 4,200 0.001469 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