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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03-1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积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州白云
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应由
以下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中的任何一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上市所在地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规定,与公司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上市所在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任何时候不得少于 3 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 6 年;
    (四)独立董事提名的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连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有关情
况根据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知各位股东。
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五)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有),向上
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六)经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或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述情形或者出现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独立性条件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上市所在地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除上述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
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
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
辞职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主要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行使本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五)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其余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二)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八)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报道及信
息;
    (九)如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情形的,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整改或澄清。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上市所在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
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二)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
    (三)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项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四)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公司情况时,
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性,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六)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也可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参加会议。
    (七)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
    (一)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公司
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股东、关联人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