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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2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公司的证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所适用的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在董事会辖下设立审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对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
的效率进行独立检讨的方式为董事会提供协助,并制定审核委员会实
施细则(“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明确委员会的权力与职责。
委员会应以本实施细则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委员会
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报告
水平、透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至少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
事委员应当占委员会总数的过半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三年,任期起止时间应与当届董事任
期的起止时间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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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内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得到适当的薪酬,以反映各位成员在
委员会服务所付出的时间、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
担任,以协助审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以及本公司内外审部门等有关部门
之间的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更换及罢免向董事会
提供建议,审核及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
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具体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
程序是否有效;
    3、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
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4、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发出的查帐情况说明及本公司管理人员的
回应、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任
何性质相同或接近的文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
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5、确保董事会、管理层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任何性质相同或接近的文件)中提出的事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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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阅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本公司内部审计计
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2、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
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
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
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3、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有
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委员会;
    4、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以下方面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2)
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3)公司大额
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及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其披露)以及年度报
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
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
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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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规定及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
每年与本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两次会议;及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
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员、监察主任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七)检讨及审查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内部审计及风
险管理系统及实施;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具体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
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及审计系统,评估本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
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
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评估内部控
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内部监控事宜
的重要调查结果和其他内部调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人员对调查结
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
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本公
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一)担任本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
两者之间的关系;
    (十二)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
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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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
适当行动;
    (十三)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
业管治守则》第二部分第 D.3 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四)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
核关联交易事项,如涉及须予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核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十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所在地上市
规则规定的事宜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有权要求被审计的子公司或部门报送有关计划、
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软件、合同及其他任何有关
文件,有关子公司及部门应按时报送,不得拒绝、隐瞒、转移或提供
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有权向被审计的子公司或部门查询,并索取证
明材料,有关子公司及人员应充分协助、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材
料。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向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
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及董事会授权下进行之任何调查时,有权聘请中介
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执行职务时认为需要扩大对本公司事务的
审查范围,应在取得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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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在年度审计完成后,于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前与独立
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一同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香港及国内
现行的最佳应用守则及有关法例以及会计政策及会计实务的转变,会
计专业标准的符合程度,审核账目后须作出的调整,以及持续经营的
假设等相关事宜;
    (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本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五)本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
    (六)本公司及子公司内的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
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在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前,与独立审计师、内审
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本公司管理层共同审议/审阅有关报
告。
    第十七条   审议其他非周年及季度披露的信息资料,研究该等文
件所载的资料是否真实客观公平反映披露内容之事实;或是否与本公
司财务状况或与其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内所载的资料一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委员会会
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
独立审计师如认为必要,亦可提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委员会委员须亲
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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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须负责准备会议议程,及委派委员会秘书
准备所需的资料。有关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分发予委员会成
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会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因审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独立审计师、
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
议内容,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
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一式两份,各
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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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
录)应交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在实施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在
实施细则生效日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实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本实施细则生效日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经修改后实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进行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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