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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3月修改)2017-03-23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3 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西藏珠峰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应对公司财务及董事
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人。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裁进行诉讼。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电话等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