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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03-29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7-24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80 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 140,6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提起上诉,尚无法判断


    近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
桥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6)川 1112 民初 505 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国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5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11 月 24 日,2017 年 3 月 7 日开庭审理。公司就此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 2016-19)。
    四川国众就同一案由在 2014 年即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
讼,当日的涉诉金额为 2260 万元,公司就此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披露《关于诉
讼事项的公告》(编号 2014-29)。其后,公司又根据进展情况,因提出管辖权异
议,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编号 2014-38);因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编
号 2014-51);因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编号 2015-30);因四川国众在四川省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于 2016 年 5 月 6 日披露《关于涉诉事项被撤诉的公
告》(编号 2016-16)。
    随后,四川国众调低诉讼请求金额为 1980 万元后,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
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一审诉讼。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四川国众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980
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
无实际履行。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
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3、假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有效,
由于原告违约,被告已通知解除。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
托中介机构对该房屋所做的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评估结果与市场事实不符,
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5、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后可能利益损失,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
    三、一审判决主要结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 2009 年 11 月 10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
12 月 31 日,被告函告原告解除合同,双方对此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2010)
五通民初字第 181 号民事判决,确认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且该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同时,珠峰公司有对国众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提起了诉讼,本
院(2010)五通民初字第 460 号民事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该院在诉讼中委
托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在 2012 年 11 月 29 日的价值进
行的司法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涉案房产在评估时点的价值为 9015.09 万元,该鉴
定程序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应予采信。依据该鉴定报告,原告的损失金额
为 4715.09 万元,原告在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范围内选择仅要求被告赔偿 1980
万元是其自主的诉讼权利,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其
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9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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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0,600.0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一式三份,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
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相关规则持续
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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