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7-03-29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7-23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判决执行 6,130,983.24 元,及二审诉讼费 39,71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实际执行,会有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7)川 11 民终 34 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扬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由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开庭审理。公司就此
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 2016-06)。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2016)川 1102 民初 1176 号民事判决,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提出上诉。公司就此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
(编号 2016-62)。四川扬昇也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为本案二审法院。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二、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五
项,改判驳回四川扬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扬昇公司向西藏珠峰公司支付
违约金 6,450,000 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四川扬昇公司承担。
四川扬昇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改判西藏珠峰公司立即向四川扬昇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 11,356,093.64 元,其
中包括税费资金占用利息约 1,816,771.64 元,诉讼费用资金占用利息 47,322
元,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至最终过户到四川扬昇公司名下止的资金占用利
息 9,492,000 元;本案的上诉费由西藏珠峰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主要结论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藏珠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实施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1,226 元,由上诉人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91,511
元,上诉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9,71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实际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负面影响,但
相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足 1%。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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