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豁免管理制度2020-08-27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豁免管理制度
(2020年8月制订)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相
关关联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审核及披露的行为,保证公司经营依法合规,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相关关联交易豁免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存在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
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
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
司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
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以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
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