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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董事会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6月修订)2021-07-02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
策与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
会进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员会机构
    第三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表决,全体董事一半以上同意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包括公司总裁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必要时
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二)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委员会认
为有必要取得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
司战略和重大投资、金融项目等获取资料。
    第十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者、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裁组织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总裁;
    (四)由总裁组织进行复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根据总裁的提案确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案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归档。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应阅读并
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和所掌握的资料进行
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提议的表决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应由半数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议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与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