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修正案2021-08-09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修正案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
号 依据
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 根 据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监 管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 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 指 引
监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 行
人所为。 修订
2 第六条 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 第六条 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 根 据
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 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 监 管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 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指 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 进 行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 修订
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 式见附件一)。
一)。
3 第十条 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删除第十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 据
信息后,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 应调整 监 管
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指 引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进 行
予以锁定。 修订
4 第十一条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第十条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 根 据
持有公司股份的,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对各证 监 管
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 指 引
锁等相关处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 进 行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 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 修订
份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
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5 第十二条 董监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 删除第十二条,后续条目编号 根 据
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上海分公司 相应调整 监 管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 指 引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进 行
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修订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6 第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根 据
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登上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监 管
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指 引
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 进 行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情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修订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上海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 根 据
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所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 监 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 指 引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进 行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 结果。 修订
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
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
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8 第二十二条 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 第二十条 董监高所持股份登 根 据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实 际
件满足后,董监高应委托公司向上交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 情 况
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应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 进 行
解除限售后中登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修订
监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 售。
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9 第二十七条 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 第二十五条 董监高在下列期 根 据
买卖本公司股票: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监 管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指 引
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日内(含公告当日),因特殊 进 行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修订
告日;本项所述定期报告公告当日均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以有关报告在上交所网站实际披露的 本项所述定期报告公告当日
日期为准; 均以有关报告在上交所网站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包 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括相关更正公告)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报(包括相关更正公告)公告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 前 10 日内;
限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并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
购重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交易、委托理财等)发生之日或在决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内;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间,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
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何期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份;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开始之前,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 间。
知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期间开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始之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
累计跌幅超过 30%的,董监高增持本 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监高。
公司股份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
本公司股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0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上海 根 据
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监 管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 指 引
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进 行
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修订
份: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 市并摘牌前,董监高级不得减
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 持公司股份。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11 第三十二条 董监高可以通过上交所 第三十条 董监高可以通过上 根 据
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股份,也可以通 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股 监 管
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 指 引
方式减持股份。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 进 行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 股份。 修订
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
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使用 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
本办法。 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
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取得股份的减持,使用本办
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法。
行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 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
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
适用本办法。 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
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
减持,适用本办法。
12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删除第三十六条,后续条目编 根 据
份的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号相应调整。 监 管
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 指 引
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 进 行
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修订
13 第三十七条 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 第三十四条 董监高应当确保 根 据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 管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指 引
品的行为: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 进 行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 行为: 修订
兄弟姐妹;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他组织;
(四)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 (三)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
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14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 删除第三十九条,后续条目编 根 据
高,中登上海分公司可根据证监会、 号相应调整。 监 管
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指 引
司股份予以锁定。 进 行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