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2021-08-0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正案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号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西藏珠峰工业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西藏珠峰资源股 该法条已 废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止
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 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2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 根据监管 指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 引进行修订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 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3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 根据监管 指
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引进行修订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 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 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 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十)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 根据监管 指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从以下基 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引进行修订
本原则: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一)准确、及时、公平地依法披露所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
的信息;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5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 该条删除,后续条目号相应调整。 根据监管 指
开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 引进行修订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6 第六条 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该条删除,后续条目号相应调整。 根据监管 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引进行修订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存在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
连带责任。
7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根据监管 指
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 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引进行修订
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完整、及时、公平。
8 新增第六至第九条,后续条目号相应调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 根据监管 指
整。 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引进行修订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9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根据监管 指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引进行修订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相
执行。 关规定执行。
10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根据监管 指
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 引进行修订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
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 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 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逾期不能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年度的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逾期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露的最后期限;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露的最后期限; 审计。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际情况。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予以披露;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告。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11 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的其他公告 第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的其他公 根据监管 指
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引进行修订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会决议;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二)重大交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三)关联交易;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件包括: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的重大事件;
及其更正公告;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项;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九)回购股份;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事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项。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 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 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根据监管 指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引进行修订
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披露。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
购置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
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信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
他情形。
13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根据监管 指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引进行修订
露义务。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形成决议时;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交易情况。 交易情况。
14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 根据实际 需
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要及监管 指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 引进行修订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本公司的报道。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主流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物品种交易被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物品种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及时披露。
15 第十五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 第十七条 公司遇到重大先例事项时需 根据监管 指
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要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 引进行修订
停牌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并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 无先例事项经沟通需进入报告、公告程
请。 序的,应在第一时间以“董事会公告”
形式披露。
16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述的规定披露无 该条删除,后续条目号相应调整。 根据监管 指
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 引进行修订
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
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
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
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
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17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 根据监管 指
度结束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 度结束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 引进行修订
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进行信息问询。 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进行信息问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 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
东的下列情况: 东的下列情况:
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计划; 计划;
2、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2、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进展情况; 进展情况;
3、持有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 3、持有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拟发生较大变化;
4、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 4、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情况;
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涉 5、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
及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在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涉及信托
5、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6、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18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根据监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引进行修订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19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监管 指
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发生以下 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发生以下 引进行修订
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 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发生较大变化;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股份;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
组; 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的其他情形。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组;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的其他情形。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告。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提供内幕信息。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20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根据监管 指
露流程; 露流程; 引进行修订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 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相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 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
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 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披露;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披露;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披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披
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 市规则》相关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
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 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
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 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
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 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
签批后予以披露; 签批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 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秘 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秘
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21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 该两条删除,后续条目号相应调整。 根据监管 指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引进行修订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
本。
22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根据监管 指
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文文稿和相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引进行修订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http://www.sse.com.cn)。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3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 该条删除,后续条目号相应调整。 根据监管 指
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引进行修订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24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监管 指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引进行修订
司注册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
查阅。
25 新增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监管 指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引进行修订
未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