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1-13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1 月修订)
序 修订依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据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监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管规则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进行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充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
1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
况,制定本制度。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是指 根据监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管规则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补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充完善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
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金。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是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投资项目,包括在履行应当履行的程
2 序后调整、变更的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发生
调整、变更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
调整、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
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大会决议另有
安排的,从其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闲置
募集资金”,是指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变更、
终止或完成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当
前暂时闲置但未来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募集
资金。本制度所称的“节余募集资金”,是
指公司的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后,计
划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剩余部分。
本制度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 根据监
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管规则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 进行完
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文件承诺的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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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承诺的募集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除非股东大会另行决定募集资金用途。
作,除非股东大会另行决定募集资金
用途。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银行设立专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银行设立专项账户 根据监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 管规则
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在募集
实行集中存放,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一 进行完
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善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方监管协议。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募投项目由公司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由公司下属 下属子公司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专
子公司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募集资金
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设置在子公司名下,
专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设置在子
公司名下,并由子公司及公司与保荐 并由子公司及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
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订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该子公司、保荐机
公司与该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 构及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
行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相关 相关法律法规和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法律法规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
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包括内
4 行。
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
(一)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监管协议至少应包括内容:
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一)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
户;
的子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包括负责
于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包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提供
(三)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司)1 次或 12 个月内累积从募集资金专户
荐机构;
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
(三)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的子公司)1 次或 12 个月内累积从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
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集资金专户资料;
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通知 (五)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保荐机构; 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的
约定执行。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
的子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
约责任。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 根据监
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文件承诺、披 管规则
等文件承诺、披露的或股东大会另行 露的或股东大会另行决定的募集资金使用 进行完
5 决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实行 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 善
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并公告。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按募集资金使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监
用计划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公 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公司应本着谨 管规则
司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使用募集 慎、负责的态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 进行完
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单位及部门要根 用单位及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 善
据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把握 计划以把握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
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 及项目效益为原则,细化具体投资安排和工
目效益为原则,细化具体投资安排和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募集资金使用单位及部门编制的投资安排
度完成。募集资金使用单位及部门编 和工作进度,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报公
制的投资安排和工作进度,应按照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查确
司内部决策程序报公司董事长、总经 认。编制的投资安排和工作进度与预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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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查确认。编制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应责成募集
的投资安排和工作进度与预先确定 资金使用单位及部门重新编制。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应责 在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改变已
成募集资金使用单位及部门重新编 经确定的具体投资安排和工作进度的, 应
制。 按照上述决策程序重新审批。拟改变招股说
在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 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文件中载
改变已经确定的具体投资安排和工 明的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应按照本
作进度的, 应按照上述决策程序重 制度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且必
新审批。拟改变招股说明书、配股说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 文件中载明的
确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应按照
本制度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根据监
如下行为: 为: 管规则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进行完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善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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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变募集资金用途;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根据监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管规则
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进行完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保本型产品; 善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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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
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投项目实 使用效益,在确保募投项目实施的前提下,
施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
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募集资金可以暂 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以闲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9 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行;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12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个月;
的交易;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过 6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 根据监
目投资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配股 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 管规则
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承诺的 集文件等文件承诺的项目一致,非经批准不 进行完
项目一致,非经批准不得变更。公司 得变更。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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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方可变更。
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特别说明的 第四十六条 除本制度有特别说明的以外, 完善描
11 以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 述
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 根据监
责解释。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管规则
12 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 进行完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善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根据监
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 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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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生效之日,原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进行完
用办法》自动失效。 善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