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10-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 和认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 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 力,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现行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规则进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的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完善
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投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 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
根据现行
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2 规则进行
这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完善
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值最 大化的持续战 略管理行 目的的相关活动。
为。
新增第八条(原条目序号相应 第八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
顺延) 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
根据现行
3 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则新增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
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删除原第九至第十四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新增第十条、第十一条(原条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
目序号相应调整) 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根据现行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规则进行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完善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
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
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
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十三至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原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
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
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
根据现行
4 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规则新增
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
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
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
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
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
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
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
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
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
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
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
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
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战略方
括公司的战略方向 、战略方 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管理信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 息、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
生产经营管理信息 、重大事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
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 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 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 根据现行
5
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 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规则进行
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 3、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完善
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 4、公司的文化建设;
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5、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等各种公司运营过 程中的信 6、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息; 7、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
3、企业文化; 战;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 8、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
相关的其他信息。 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
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 机制;
披露;收集整理投资者所需要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
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在仔 管理活动;
细研究公司各类文件的基础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
上,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的潜 管理层;
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根据现行
6 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 相关渠道和平台;
规则进行
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完善
2、定期报告:主持年报、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
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 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刷、寄送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 及变动等情况;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
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动。
4、接待投资者:接待投
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
5、公共关系:建立与维
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6、媒体合作:维护和加
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报道,做好媒体采访及
报道工作;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即时披露
与更新公司的信息,解答投资
者的咨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
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
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危机
发生后,迅速会同有关职能部
门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
合作关系;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其他工作。
新增第二十八条(原条目序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
相应顺延)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根据现行
7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规则进行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完善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证券交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根据现行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8 规则进行
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
完善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新增三十一至三十九条(原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
目序号相应顺延) 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的,该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根据现行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9 规则进行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
完善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
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
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
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
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
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
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
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
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
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 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
根据现行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
10 规则进行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完善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
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技能: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
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 作机制;
了解;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
根据现行
熟悉经济、财务及相关法律法 况。
11 规则进行
规;
完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
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
受力;
5、较强的写作能力,能
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适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责人、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进 形: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
根据现行
关知识的培训。 者夸大性的信息;
12 规则进行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
完善
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
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
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
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根据现行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13 规则进行
等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完善
执行。 规范运作》等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