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2-31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2-08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
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4 号),全文如下: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
一、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补充协议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建荣、
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签署《吴强与
黄建荣 黄瑛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
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你公司未将上述补充
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你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
《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
债务协议》、与刘美宝签订《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
议》,你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协议
履行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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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
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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