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王喜兵、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2-08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
东、王喜兵、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本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
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王喜兵、
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 号),全文如下: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21 号)以及我局 2022 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西藏珠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以下问
题:
一、补充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珠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建荣,实际控制人之一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在 2016 年 7 月 14 日签署《吴强与黄建荣 黄瑛 新疆
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
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明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西藏珠峰控股
股东塔城国际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公开问询的情况下,
西藏珠峰未对上述补充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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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与刘美宝之间的
《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
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对相关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三、重大合同进展情况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3 月 3 日,西藏珠峰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蓝晓科技)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
25000 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段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1 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发货;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 1.5 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以及 1 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
锂吸附剂的发货。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合同履约进展情况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3 月 11 日,西藏珠峰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启迪清源)及其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
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
技术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启迪清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120 天内提
供 1.5 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及 2.5 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
的膜段主要设备的发货,并交付至西藏珠峰方指定的上海港仓库。合同期限届满
后,启迪清源未如约交付相关设备,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合同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重大会计估计调整未经审议及披露
2020 年,西藏珠峰根据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部分井下建筑物实际
使用情况,将其折旧年限由 15 年调整为 3 年,公司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
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
2021 年,西藏珠峰与关联企业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
理业务协议书,并向其支付出国签证代办费约 133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西藏珠
峰未在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中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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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及时披露法院环评禁令
西藏珠峰实际控制公司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安赫莱斯湖 2.5 万吨/年碳酸锂
当量产能锂盐项目被阿根廷法院在 2020 年 2 月 12 日判决认定暂停审核环评申
请,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西藏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黄建荣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塔
城国际法定代表人,王喜兵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裁,张树祥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
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
定对西藏珠峰、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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