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3-01-3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 月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根据现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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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则进行完善
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和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
告。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
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
(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西藏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时向上交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
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 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
根据现行规
2 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则进行完善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述期间锁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西藏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现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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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则进行完善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决权等股东权利。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现行规
4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则进行完善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根据现行规
5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则进行完善
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 根据现行规
6 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则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