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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3-01-31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 月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
号                                                                                据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藏珠峰工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藏珠峰资源     根据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管指引
     治理结构,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进行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订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
                                          制定本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新增第二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       根据相
                                        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关监管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规则添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加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3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合并第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      三第四
     第四条 独立董事按照《指导意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条 描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述,后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续条目
     注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受损害。                                编号相
                                                                                应调整
4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履行职责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     根据监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管指引
     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进行修
                                          或个人的影响。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订

5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     根据监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管指引
     1.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进行修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订
                                          2.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2.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验;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5.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验;                                   他条件。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6   新增第七、第八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根据相
    调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关监管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规则添
                                           件之一:
                                                                                  加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
                                           律法规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
                                           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
                                           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
                                           用);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6.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7.其他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情形。
7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      根据监
    任:                                   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管指引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进行修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及其直系亲属、社会关系;                                                      订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以上的股东,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
    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情形的人员;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5. 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第 5 项及第 6 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
                                           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
8   新增第十、第十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       根据相
    应调整                                 良纪录:                                关监管
                                           1.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        规则添
                                           政处罚;
                                                                                   加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
                                           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
                                          事。
9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      删除原第八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根据监
     事,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管指引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进行修
                                                                               订
10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删除原第十一、十二条,后续条目编号   根据监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第   相应调整                             管指引
     十条内容。                                                                进行修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通知召开关于选举独                                         订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
     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
     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11   新增第十四、十五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根据相
     应调整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关监管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   规则添
                                          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
                                                                               加
                                          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
                                          应当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12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2 次未出席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出席董    根据监
     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管指引
     或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进行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   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13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根据监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管指引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进行修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订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1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删除原第十六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根据监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整                                     管指引
                                                                                 进行修
                                                                                 订
15   新增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后续条目编号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根据监
     相应调整                             列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管指引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进行修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3.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当立刻停止
                                          履职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
                                          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
                                          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1/3 或者导致独立董
                                          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职的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其应当继续履行
                                          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
                                          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 1/3 的,该独立
                                          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名新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16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    删除原第十七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根据监
     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   整                                    管指引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进行修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订
17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     根据监
     1.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管指引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进行修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2.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订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18   新增第二十三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根据监
     整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管指引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进行添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加
                                          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 6 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 1、2 项事项应由 1/2 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   第十九条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删除原第十九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根据监
     职权:                              整                                   管指引
     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进行完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善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20   新增第二十四至三十条,后续条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     根据监
     相应调整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管指引
                                        1.提名、任免董事;                    进行添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加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
                                        影响;
                                        10.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及现金分红方案;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
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
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
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核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
                                          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
                                          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
                                          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
                                          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其他工作。
21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删除原第二十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根 据 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整                                 管指引
     1. 提名、任免董事;                                                     进行完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善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全体股东权
     益的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因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22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完善描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述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
     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经披
     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经披露的   露的其他利益。
     其他利益。
23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或 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      根据监
     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由董事会或监事 调整                                   管指引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或监                                        进行完
     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董                                        善
     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其意见进行公告。
2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       完善描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     述
     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考察。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予以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5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根据监
     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管指引
     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进行完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范运作情况,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                                        善
                                        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26   原“第六章 其他事项”调整为“第六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为“第六章 履    完善描
     章 履职保障”                        职保障”的相关内容                   述
27   新增第四十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 完 善 描
                                          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述
28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根 据 监
     后生效。                             生效,修订时亦同。                  管指引
                                                                               进行完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