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3-01-3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 月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
号 据
1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删除原“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 根据监
联自然人。 人”,即第四至第八条的内容,后 管指引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与公司存在 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进行修
以下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订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
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公司的关联法人规定和
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是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
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
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
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
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选择。
2 第三章 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关系的定义 根据相
关监管
规则修
订
3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 根据监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管指引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进行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四)提供担保;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八)债权、债务重组; 务;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目;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其它事项。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 新增第五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根 据 监
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管 指 引
进行修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订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人。
5 根据监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 管指引
息披露 进行修
订
6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 根据监
(一)单笔或累计(累计的标准按照《股票 标准如下: 管指引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标的超过 3000 进行修
(一)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订
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
(二)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 0.5 %以上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披露符
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三)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 万元以下的 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
关联交易,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前款规定
必须列席参加。 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
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二)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
联交易,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并报
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
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7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 删除原第十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据监
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 应调整 管指引
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进行修
根据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 订
策层审议。
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
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8 新增第七至第十二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 根据相
整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关监管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规则添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加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
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
立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出资、增资、
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
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
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
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9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根据监
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管指引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进行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订
策;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业的控股权;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的其它情形。
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
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
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
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
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10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 删除原第十三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据监
的超过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以上 应调整 管指引
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必 进行修
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 订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
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
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11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需要披 根据相
发表意见。 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需要 关监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规则添
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加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
12 第十五条 三千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 删除原第十五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据监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应调整 管指引
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 进行修
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 订
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并予以追认。
13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 根据监
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 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 管指引
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 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 进行修
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 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 订
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 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
审议确认后生效。 议视具体情况依照本规则第六条应
当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14 根据监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管指引
相关内容并入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进行修
序和信息披露 订
15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删除原第十七条至十九条,后续条 根据监
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关联交 目编号相应调整 管指引
易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进行修
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 订
第十八条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并按照相关规则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
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6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根据监
数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管指引
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 借款 进行修
间的,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订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申请公告。公告的内容应符合第十七条
的规定。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
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
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7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 删除原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后 根据监
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管指引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二十条的规 进行修
定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
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
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
明书、上市协议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已
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
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
生变化的,公司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豁免该等披
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
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
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
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
应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
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
联交易,按有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
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
当认购的股份;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
红利;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4、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
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也
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8 新增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新增第十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 根据监
条 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管指引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进行添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 加
具体、可执行。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
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
条件。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
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
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9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 根据监
新增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 度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管指引
息披露的特别规定,新增第十八条,后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 进行添
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加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
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根据监
新增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管指引
露的豁免,新增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后续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进行添
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 加
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
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
资设立公司,公司的出资额达到第
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
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向公司的关联共同投
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
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
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适
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1 调整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节编号
22 新增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后续条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关 联 董 根据监
相应调整 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管指引
形之一的董事: 进行添
(一)为交易对方; 加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
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
事。
第二十三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关 联 股
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
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23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 根据监
后生效。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管指引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 进行添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 加
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2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监
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负责解释、修订。 管指引
进行调
整
25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根据监
释。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管指引
进行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