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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珠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3-01-3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 月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
号                                                                             据
1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删除原“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       根据监
     联自然人。                             人”,即第四至第八条的内容,后   管指引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与公司存在 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进行修
     以下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订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
     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公司的关联法人规定和
     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是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
    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
    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
    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
    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选择。
2   第三章 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关系的定义              根据相
                                                                                关监管
                                                                                规则修
                                                                                订
3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    根据监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管指引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进行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四)提供担保;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八)债权、债务重组;                   务;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目;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其它事项。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   新增第五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根 据 监
                                             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管 指 引
                                                                              进行修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订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人。
5                                                                                根据监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      管指引
                                                         息披露                  进行修
                                                                                 订
6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      根据监
    (一)单笔或累计(累计的标准按照《股票    标准如下:                         管指引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标的超过 3000                                      进行修
                                              (一)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订
    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
    (二)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 0.5 %以上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披露符
    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三)单笔或累计标的在 300 万元以下的    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
    关联交易,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前款规定
    必须列席参加。                           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
                                             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二)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
                                             联交易,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并报
                                             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
                                             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7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    删除原第十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据监
    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   应调整                             管指引
    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进行修
    根据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                                      订
    策层审议。
    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
    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8   新增第七至第十二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      根据相
    整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关监管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规则添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加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
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
立公司,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出资、增资、
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
                                             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
                                             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
                                             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9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根据监
    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管指引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进行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订
    策;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业的控股权;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的其它情形。
    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
    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
    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
     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
     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10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      删除原第十三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据监
     的超过 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以上   应调整                            管指引
     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必                                       进行修
     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                                       订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
     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
     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11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需要披     根据相
     发表意见。                               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需要    关监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规则添
                                              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加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需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
12   第十五条 三千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      删除原第十五条,后续条目编号相    根据监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应调整                            管指引
     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                                       进行修
     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                                       订
     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并予以追认。
13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   根据监
     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     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    管指引
     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   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    进行修
     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   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    订
     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     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
     审议确认后生效。                         议视具体情况依照本规则第六条应
                                              当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14                                                                              根据监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管指引
     相关内容并入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进行修
     序和信息披露                                                               订
15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删除原第十七条至十九条,后续条    根据监
     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关联交     目编号相应调整                    管指引
     易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                                       进行修
     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                                                       订
     第十八条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并按照相关规则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
     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6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根据监
     数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管指引
     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     借款                             进行修
     间的,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订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申请公告。公告的内容应符合第十七条
     的规定。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
     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
     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7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      删除原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后   根据监
     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管指引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二十条的规                                      进行修
     定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
     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
     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
     明书、上市协议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已
     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
     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
     生变化的,公司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豁免该等披
     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
     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
     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
     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
     应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
     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
     联交易,按有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
     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
     当认购的股份;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
     红利;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4、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
     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也
     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8   新增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新增第十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      根据监
     条                                      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管指引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进行添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     加
                                             具体、可执行。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
                                             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
                                             条件。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
                                             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
                                             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9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      根据监
     新增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     度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管指引
     息披露的特别规定,新增第十八条,后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     进行添
               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加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
                                            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根据监
     新增第六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管指引
     露的豁免,新增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后续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进行添
               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     加
                                            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
                                            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
                                            资设立公司,公司的出资额达到第
                                            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
                                            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向公司的关联共同投
                                            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
                                            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
                                            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适
                                            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1                                                                               调整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节编号

22   新增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后续条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关 联 董   根据监
     相应调整                               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管指引
                                            形之一的董事:                       进行添
                                            (一)为交易对方;                   加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
                                            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
                                             事。
                                             第二十三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关 联 股
                                             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
                                             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23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      根据监
     后生效。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管指引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       进行添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       加
                                             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2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监
     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负责解释、修订。                     管指引
                                                                                  进行调
                                                                                  整
25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        根据监
     释。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管指引
                                                                                  进行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