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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2022-04-30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暨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中国       北京
         二〇二二年四月
                 1
甲方: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雪峰
地址:新疆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
邮编:833699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座8-12层
邮编:100007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北京市东城区: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
为600339,该甲方公司代表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且本协议所
述“附属公司”之涵义与上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涵义相同,其法定住所为新疆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000712998630A。甲方是中国
石油直接控股公司,系集团成员单位之一。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有控股
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座
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558M。乙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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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
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
规定,为中国石油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中国石油成员单
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
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
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
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
提供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规范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
议。
                       第一章    服务条款
                       第一节 服务内容
    第一条 根据乙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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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存款业务;
       3. 交易款项的收付;
       4.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5. 贷款及融资租赁;
       6.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 票据承兑与贴现;
       8.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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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外汇交易;
     10. 买方信贷;
     11. 产业链金融服务;
     12. 应收账款保理;
     13.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
业务。
                      第二节 服务原则
    第二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乙方选择需要的存贷
款等金融服务,并确定服务方式等。
    第三条 依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之交易条款应为一般商业
条款,并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
件,在充分考虑甲方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参考乙方为中国
石油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同时参
考当时其他境内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
务的条件,而对本协议项下一切定价条款的理解亦以遵守本条原
则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金融业务时,乙方仅受理甲方符合
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以及符
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对于甲方违反上述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
要求或未有效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照
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要求以及乙方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
材料、背景资料等业务支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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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服务定价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定价基本原则: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定价的,
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
定交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
交易价格;
    4. 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贷款服务定价方式如下:
    1. 存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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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对甲方人民币存款提供的执行利率是参考市场利率定
价后,乙方与甲方约定并实际执行的利率,执行利率是在乙方挂
牌利率基础上,参考乙方经营目标以及甲方客户综合贡献度、存
款规模、所在地域等进行调整确定。乙方对甲方存款执行利率提
供的加点幅度不超过行业存款利率自律上限范围。
    外币存款根据企业存款情况单独议价,具体参考市场价格确
定。
       2. 贷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人民币贷款定价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结合甲方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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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
档次贷款平均利率。
    外汇贷款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具体
商定。
    第七条 关于清算服务,乙方暂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如
需收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费用,该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公允
价格。
    第八条 关于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服务等,乙方为
甲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参照境内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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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取的手续费;
    2. 参照乙方向其他相同信用评级第三方单位提供同种类服
务的手续费。
                     第四节 交易预计额度
    第九条 甲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
与乙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存贷款余额等金融服务确定预计额
度,甲方负责对其在乙方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按照上述额度进行
控制,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操作,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可进一步
针对关联交易额度管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年度
总额度不高于15亿元人民币,为甲方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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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融资渠道。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
款余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有利于优化甲方财务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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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与商业银行系统直连的情况须严格遵守
相关安全要求,以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
司风险监控指标规范运作,并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须于出现以下事项时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
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面临或预计会面临如银行挤提、未能支付其到期债
务;
    2. 乙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项;
    3. 乙方的股权或企业架构或业务营运有任何重大变更以致
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4.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经营风险;
    5. 乙方就其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司法、法律或监管程
序或调查;
    6. 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的款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任何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存款安全的事项。
    乙方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
全,而甲方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包括提前提
取存款或暂停作进一步存款。另外,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和乙方的公司章程,在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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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石油集团作为乙方的母公司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
相应增加乙方的资本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若甲方出现
违反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情况,
乙方应适时停止向甲方办理金融服务,以防止业务风险。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协议期限
    第十五条 本金融服务协议应于根据本协议、各方章程、适
用法律与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协议及其年度上限的批准后生效。
除根据下述第十七条提早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双
方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终止。
                  第二节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
    1.书面形式同意且由双方签署;
    2.变更后的协议由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如需)。
    若上交所对本协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本协议各方同意在不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上交所的意见
对本协议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协商一致进行续期,或本协议有效
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
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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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
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
力。
    4.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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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具体如下:
    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所载的服务条件提供服务,甲方将有
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
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
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
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
服事件,并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出现,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
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
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重大疫情以及政府部门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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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不作为。
    第二十一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
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
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专人交付或挂号空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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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
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
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
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
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
方有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第二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
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二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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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交付、挂号邮件或电子
邮件发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通知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其被视为
已有效作出的日期:
    1.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至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
日被视为有效。
    2. 以挂号邮件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
第7天被视为有效,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3.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电子邮件发送成
功时间作出,发件人应将所发文件打印后的扫描件作为电子邮件
附件,同时发件人在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须及时电话或当面通知
对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中国石油创新基地B2座3层,邮编
102200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1112,邮编100007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方式,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
方。
    本节关于通知的约定全部适用于法院、仲裁庭向合同双方送
达诉讼、仲裁文书。
         第三节 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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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构成
违约,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问题和争
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问题或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
仍无法协商解决,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问题
或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上级法律纠纷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节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协议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
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二份,各份协议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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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中油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各方已于协议正文文首载明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签署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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