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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幸福: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2-01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0340)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4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办法 ........................ 17




                               2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北广电子集团南楼3层华夏幸福大学孔雀

          城厅

主 持 人:董事赵鸿靖先生

(一) 赵鸿靖先生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二) 董事会秘书林成红先生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三) 赵鸿靖先生宣布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 股东、股东代表发言

(五) 记名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六) 监票人公布表决结果

(七) 赵鸿靖先生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 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九) 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十) 赵鸿靖先生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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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华夏幸福基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现将本次会议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出席本次大会对象为在股东参会登记日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共同维护大会秩序,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等各项权力。股东要求发言必须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后的发言顺序按其
所持表决权的大小依次进行。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五分钟。股
东提问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回答,相关人员在回答该问题时也不
超过五分钟。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大会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为保证大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董事会欢迎
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六、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的股东在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之一,并在
表决票上相应意见前的方框内打“√”,如不选或多选,视为对该项议案投票无效
处理。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
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
申报。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
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上述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4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议案已经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登
 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954,946,709 股变更为 3,003,251,709 股。
     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
 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公布之日生效。
     据此,公司拟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54,946,709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3,251,709
元。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现为 2,954,946,709 股,均 公司股份总数现为 3,003,251,709 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三分之二(不含本数)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义务: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
任。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支配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6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谋取非法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       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
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
                                           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
                                           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
                                           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
                                           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
                                           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
                                           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并切实履行承诺。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7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本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       议案,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

                                       8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到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况。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公司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
                                           选人。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投票方
                                           式如下: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
                                           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9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的董事、监
     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
     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
     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
     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10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
                                        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
                                        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现场公布每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
                                        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本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
                                        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
                                     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
                                     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
                                        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本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本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
                                        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11
                                             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12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充分
                                            披露原因。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
                                            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




                                       13
            议案二、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现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一、 担保概述

(一) 担保情况概述

    项目一: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州孔雀城”)拟向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申请2.03亿元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裕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裕鼎”)拟以其持有的浙(2018)嘉善县不
动产权第0039920号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项目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裕盛”,
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嘉兴裕盛51%股权)拟向中国建
设银行嘉善支行申请不超过2.9亿元贷款,公司拟为嘉兴裕盛上述贷款中的56%部分
(即不超过1.624亿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公司超出持股比例提供
的上述贷款金额5%部分(即不超过0.145亿元)的担保,将由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为嘉兴裕盛股东之一海门坤万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提供反担保保证,担
保范围包括贷款金额5%部分代偿款项、罚息、违约金等。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1:湖州孔雀城
    公司名称: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9日;
    注册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城市展览馆2楼-1;
    法定代表人:赵威;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截至2018年9月30日,湖州孔雀城总资产为2,976,271,341.51元,净资产为
31,056,455.38元,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5,714,578.03元;


                                    14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湖州孔雀城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2:嘉兴裕盛
    公司名称:嘉兴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4月1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东路181号B幢23楼;
    法定代表人:齐晓艳;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嘉 兴 裕 盛 总 资 产 为 963,071,617.71 元 , 净 资 产 为
-4,951,276.93元,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4,951,276.93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嘉兴裕盛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

三、 担保的主要内容

    项目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裕鼎拟以其持有的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权第
0039920号土地为湖州孔雀城2.03亿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湖州
孔雀城2.03亿主债权、罚息、违约金等,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合
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清偿完毕止。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延长债
务履行期限的,抵押期限也作相应的延长。
    项目二: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嘉兴裕盛不超过2.9亿元贷款中56%部分(即不超
过1.624亿元)的本金、利息等支付义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
为自嘉兴裕盛与中国建设银行嘉善支行签订授信业务主合同之日起至嘉兴裕盛在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如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
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35.46亿
元,其中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33.96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70.95亿元的224.82%,公司为
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370.95亿元的0.40%,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1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16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办法

1. 股东大会议案的通过,由股东以现场记名方式或网络方式分别表决。
2. 本次表决由两名监票员、两名计票员执行各项有关事宜,并由监票员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
3. 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的股
   东在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之一,并在
   表决票上相应意见前的方框内打“√”,如不选或多选,视为对该项议案投票
   无效处理。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
   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
   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上述要求的投票申
   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4. 现场投票的股东如不使用本次会议统一发放的表决票,或加写规定以外的文字
   或填写模糊无法辩认者视为无效票。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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