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 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本次借款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御地产”)为其提供的借款,将用于上海宏士达日常经营、归还公司债务或京御 地产认可的其他用途,支持参股公司经营发展,同时有利于提高其自有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参股公司经营情 况正常,项目的治理与风控健全完善,京御地产向其提供借款的风险可控。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朱武祥、张奇峰、王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