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胡艳 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陈世敏、陈琪、谢冀川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