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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纸业:恒丰纸业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3-03-15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投诉处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公告[2022]29
号)、《关于落实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诉求处理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
证监发〔2017〕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
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人员安排


    第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
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各
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
门,负责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渠道转
交的投诉;
    (三)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并存档;
    (四)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五)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提出
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
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
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妥善
化解矛盾纠纷,相关情况同时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投资者
处理机制有效运转。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敷衍搪塞。
    第九条 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
化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
函和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事项等,投资者可以通
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诉应进行实名制,公司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
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投诉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核实投资者信息,认
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如实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公司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多次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
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
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
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协调解决。凡确认
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
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
及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应立即安排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
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
合理的,公司决定不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
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信息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
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
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至少两年。
       第十九条 发生投资者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
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
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办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等投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
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登记台账
编号:( 年      月     日 第   件)

  投诉人姓名                              投诉时间           年   月   日


 沪市股票账号                             持股数量


投诉人联系电话

                      □来电 □来访 □来函 □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 □12386
   投诉方式
                      转办 □其他

   投诉事项

                       董事会秘书意见:
 投诉是否成立                               回复时间         年   月   日
                         □是 □否

   受理部门                                  责任人


拟处理情况


处理过程


处理结果


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
果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