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恒丰纸业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3-03-15
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二章 相关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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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和高管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其离职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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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 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
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
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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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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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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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
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
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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