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恒丰纸业投资者管理制2023-03-15
投资者管理制度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
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牡丹江恒丰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意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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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或电子邮箱沟通;
(七)电话或传真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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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座谈交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
第七条 公司在指定设计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
前提下,按照重大事项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通过指定报纸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可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hengfengpaper.com。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网络渠道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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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时间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能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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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调研结束后,公司应当要求其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对上述文件
进行核查。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公告进行说明。发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进行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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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按照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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