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关于租赁泰拳运营场馆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5-04-30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 030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泰拳运营场馆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公司拟向关联方长泰金鸿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租
赁泰拳运营场馆。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一、 拟租赁泰拳运营场馆暨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泰拳业务的需要,公司拟向关联方长泰金鸿邦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金鸿邦”)租赁其位于福建省长泰
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门口洋不动产作为泰拳文体综合园的运
营场馆。
长泰金鸿邦与我司第一大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拥有
同一实际控制人,长泰金鸿邦与我司形成关联方,该项交易属于关联
交易。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 6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租赁泰拳运营场馆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红、李强、施亮回避了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租赁泰拳运营场馆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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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名称:长泰金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住所: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芳
注册资本: 一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04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4 月 29 日至 2055 年 4 月 29 日
经营范围:在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小岭规划部门规划范
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拟租赁泰拳运营场馆的基本情况
拟租赁之物业坐落于福建省长泰县十里村门口洋(距离厦门市 40
公里),权属人:长泰金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权证
号:长泰县房权证旅游区字第 91002020 号;会所建筑面积:18,594.79
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581.77 平方米;未计入产权租用面
积:2,894.14 平方米;总租用面积为:26,070.70 平方米;规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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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为:会所。该不动产主体建筑以及外部装修已完成,室内毛坯。
该不动产由以下建筑及附属物组成:
主体建筑一层:建筑面积 7,877.41 平方米;
主体建筑二层:建筑面积 7,088.29 平方米;
主体建筑三层:建筑面积 5,535.00 平方米;
北区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 5,570.00 平方米。
四、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第一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免租金装修
期,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共计两年。
2)租金: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十四元计,每年租金
共计人民币肆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4,368,000.00),税费根据
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该不动产承租期间产生的水、电、气、宽带、物业等经营费
用由我司自行承担。
4)支付方式:本合同租金押一年付两年,即支付押金人民币肆
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4,368,000.00),支付两年的租金人民币
捌佰柒拾叁万陆仟元整(¥8,736,000.00),合计一次性支付人民
币壹仟叁佰壹拾万肆仟元整(¥13,104,000.00)。自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转入长泰金鸿邦账户,并且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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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邦提供相应规范票据。
5)本合同到期后,我司享有优先承租权,自 2018 年起,如果我
司续租,租金增加 10%,并此后每三年增长 10%。
2、不动产交付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长泰金鸿邦将不动产以本合同
约定的状态交付给我司。双方就不动产相关的装修、附属设施等
进行清单、登记。
3、不动产装修及维修
1)长泰金鸿邦保证该不动产交付时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适
用我司经营装修以及运营所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否则长泰金鸿邦承担相关责任。
2)如因长泰金鸿邦提供不动产不符合我方经营所需装修以及运
营状况的,长泰金鸿邦应及时负责维修。否则由我司自行维修产
生的相关费用由长泰金鸿邦承担。不动产外墙维护由长泰金鸿邦
负责。
4、转租和出售
1)租赁期内,我司享有转租权,但应告知长泰金鸿邦,转租合
同期限应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长泰金鸿邦同意的除外。
2)租赁期内,如长泰金鸿邦欲出售该不动产,应提前一个月书
面通知我司,我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特殊约定
我司可在长泰金鸿邦凤凰谷项目基地范围内优先租用其他场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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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于我司业务范围内新项目的拓展场所,同时长泰金鸿邦应
给予我司优惠价格。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实施该项租赁泰拳运营场馆暨关联交
易之前,针对该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程序合法;该项租赁泰
拳运营场馆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在文体产业方向的战略布局,有利于
公司快速开展泰拳相关的推广、交流、商业等活动;该项交易价格公
允,并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亦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交易。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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