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2015-06-18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 035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
费等。
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 5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国旅联
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其债务担保
人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徐志强(以
下简称“被告三”)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情况
被告一系公司与被告二、重庆尚同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持
股的公司,自公司成为被告一的股东,公司与被告一长期有资金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向被告一提供流动性资金借款、代被告一支付工程款、
软件款、设计费、员工薪酬等费用。
2014 年 1 月 6 日,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
主要内容为:
1、公司与被告一共同确认,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一
欠公司往来款本金和利息共 130,839,505.92 元。
2、上述往来款中的款项 7,000 万元,被告一应按照下列时间支
付:2014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 30%,本息结清;2015 年 5 月 15 日
前,支付 30%,本息结清;2016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40%,本息结清。
3、被告二和被告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履约担保。
4、被告一未能依约向公司支付款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
天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随后,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担保合同》,约定:
被告二及被告三为上述《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期 限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被 告 一 全 部 付 清 上述
130,839,505.92 元本金及利息时止;保证的范围包括被告一在《债
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为实现
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以及《担保合同》均约定,若发生争
议,公司有权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应当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贰仟壹佰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贰仟壹佰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然而,被告一仅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向公司支付款项 1,000,000 元,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向
公司支付款项 4,000,000 元。此后,被告一再未付款,被告二及被告
三作为上述债务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正式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诉请:
1、判令被告一向公司返还人民币 37,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的
利息及违约金(截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利息为 3,965,464.25 元;暂
计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违约金为 1,534,079.85 元。此后的利息、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一承担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78,00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