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5-08-14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 05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收
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427号《民事调
解书》,对公司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
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调解。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
有限公司、徐志强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披
露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15-临035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2015年8月11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国旅联合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二笔款项:第一笔款项本金为16,000,000元,利息为
513,409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自2014年10月16日起不再计息);
该笔款项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16,513,4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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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款项本金为
21,000,000元,利息为3,452,054元(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自2015
年5月16日起不再计算利息);该笔款项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
24,452,0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2、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股
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3、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如不按上述协议内容足额付款,原告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38元,减半收取128,119元,由被告国旅联
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
志强共同承担。该部分已由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
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
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2015年8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司送达《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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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
三、该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对各被
告的履行情况暂无法做出准确预判,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调解对上市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江宁商初字第
427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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