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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5-08-14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 05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收

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427号《民事调

解书》,对公司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

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调解。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

有限公司、徐志强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披

露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15-临035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2015年8月11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国旅联合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二笔款项:第一笔款项本金为16,000,000元,利息为

513,409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自2014年10月16日起不再计息);

该笔款项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16,513,4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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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款项本金为

21,000,000元,利息为3,452,054元(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自2015

年5月16日起不再计算利息);该笔款项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

24,452,0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2、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股

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3、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如不按上述协议内容足额付款,原告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38元,减半收取128,119元,由被告国旅联

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

志强共同承担。该部分已由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

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

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2015年8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司送达《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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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书》。

三、该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对各被

告的履行情况暂无法做出准确预判,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调解对上市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江宁商初字第

427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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