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5-12-12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 08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
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52号《民事
调解书》,对公司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调解。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
司于2015年10月29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号:2015-临075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2015年12月8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
日前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00万元及相应利
息(以5900万元为基数,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按年利
率12%计息;2015年10月1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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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2、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
日前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8万元。
3、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
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控规组团02-1/02(1)
号地块(房地产权证号:107D房地证2011字第00241号)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
受偿。
4、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75元、减半收取199037.5元,由被告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国旅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预交,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
前将该款项支付给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5、 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
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2015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司送达
《民事调解书》。
三、该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对被告
的履行情况暂无法做出准确预判,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调解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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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宁商初字
第252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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