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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涉及诉讼暨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2016-04-23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 03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暨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增加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6,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6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利息为人民币 65,071.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 本次增加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 14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对被告一: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颐锦温泉会
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被告二:北京仕源伟业温泉
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伟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
项人民币 600 万元并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为
28,537 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该合同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受理,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一、被告二拒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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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向法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2016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意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
申请,并通知原告缴纳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2 年,公司与北京颐锦、仕源伟业签订《债务清偿保证协议》,
约定:三方共同确认,北京颐锦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为人民币 7,576.64
万元;北京颐锦以其全部分租租约收入优先清偿对公司的应付账款,
仕源伟业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具体还款规划
为自 2013 年至 2028 年分十六年还清债务,自 2013 年起的三年,每
年向公司清偿 480 万元本金+120 万元财务费用(共 600 万元),自 2016
年以后每三年调增 5%。
    2014 年度,北京颐锦未按照《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的约定履行
付款义务,仕源伟业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公司在履行相应催收手续无
果后,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作为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
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颐锦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仕
源伟业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收到法院的《立案通
知书》。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北京颐锦拒绝支付 2015 年度应支付的款项
600 万元,仕源伟业亦拒绝履行保证责任,故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北京颐锦向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 600 万元,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暂
计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利息为 65,071.23 元)。
    2、判令仕源伟业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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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案尚处于法院一审诉讼阶段,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
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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