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6-07-1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的全体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卢郁炜(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拟向厦门当
代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厦门当代南方投资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新线中视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
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
本次重组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新线中视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链
延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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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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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施 亮 施代成 王东红
陈 伟 陈明军 黄兴孪
李晓光 翟 颖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