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2016-11-05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 08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1,2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
目前上诉期尚未届满,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是否
能按判决要求支付款项尚属未知,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6 年 11 月 3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
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锦公司”)
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仕源伟业温泉
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国旅联合与被告颐锦公司、嘉垣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 诉讼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国旅联合诉称:
颐锦公司系国旅联合与嘉垣公司共同持股的公司。自 2008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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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常有资金往来,包括向颐锦公司提供流动性
资金借款、代颐锦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燃气工程款、货款、员工薪
酬等费用。经双方统计,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颐锦公司共欠国旅
联合 7,576.64 万元。2012 年 9 月 24 日,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及北
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伟业”,后更
名为嘉垣公司)签订《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约定:颐锦公司对国旅
联合的应付账款为 7,576.64 万元,颐锦公司以其全部分租租约收入
优先偿还国旅联合的应付账款。颐锦公司自 2013 年至 2028 年分 16
年还清上述债务,自 2013 年起的三年,每年向国旅联合清偿 480 万
元本金加 120 万元财务费用,自 2016 年以后每三年调增 5%,仕源伟
业为颐锦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2013 年度,
颐锦公司依约向国旅联合公司支付款项 600 万元。2014 年度、2015
年度,颐锦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仕源伟业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告国旅联合的诉讼请求
要求颐锦公司支付 1,200 万元(2014 年度、2015 年度各 600 万
元),并支付利息(以 6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以 6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嘉垣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诉讼的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颐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旅联
合款项一千二百万元及利息(以六百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五年一月
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六百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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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九万六千七百零九元,由被告颐锦公
司负担。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生效后,颐锦公司是否能按判决要求支
付款项尚属未知,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
初字第 79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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