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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2016-11-30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 08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2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尚不
确定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3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
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
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该判决书对国旅联合作为
原告与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锦公司”)、北京嘉
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垣公司”、 “仕源伟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被告颐锦公司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两百万元及利息,并驳
回原告国旅联合要求仕源伟业对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诉讼请求。(详见 2016-临 084 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国旅联合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同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颐锦公司的上诉状,颐锦公司也因不服
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过


                                  1
程中。


    二、国旅联合本次诉讼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民事判决书》第
二项,改判被上诉人仕源伟业对原审被告颐锦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2、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颐锦公司上诉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撤销(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民事判决,并判令驳回
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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