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2017-01-05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7-临 00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1,2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 2015 年底,公司
已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计提了 80%的坏账准备即 5,843.64 万元,2016
年年报审计中公司将就是否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进行全额计提与会计
师进行沟通,如全额计提,将影响本期利润 1,460.91 万元。故本判
决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
联合”或“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锦
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
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垣公司”、 “仕
源伟业”)
2016 年 11 月 3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该判决书对国旅联合作为原告与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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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颐锦
公司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两百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国旅联
合要求仕源伟业对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详见 2016-临 084 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国旅联合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同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颐锦公司的上诉状,颐锦公司也因不
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立案后,开庭进
行了审理。2017 年 1 月 3 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 03 民终 13908 号)。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二、 诉讼的事实和请求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嘉垣公司对颐锦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嘉垣
公司的履行情况足以证明其作为保证人的客观事实。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颐锦公司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
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审
判决以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确定双方债权债务数额错误,颐锦公司曾向
国旅联合还款 600 万元不足以证明 7,576.64 万元债务的存在。债务
清偿协议所确认的债务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未扣除颐锦公司向国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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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付款的数额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违反法律规定,将
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适用法律有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债务清偿保证
协议》涉及国旅联合、颐锦公司、嘉垣公司三方主体,其中协议载明
“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国旅联合未能对合同关系订立并生效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当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其依据《债务清偿保证协议》向颐锦公司
及嘉垣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不足。国旅联合如认为颐锦公司仍有债务
未予清偿,可在梳理原始凭证后,与颐锦公司另行解决。
三、 诉讼的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6,709 元,由国旅联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6,709 元,由国旅联合负担。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通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或者梳理原始凭证后另行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截止2015年底,公司已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计提了80%的坏账准备
即5,843.64万元, 2016年年报审计中公司将就是否对颐锦公司的债
权进行全额计提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如全额计提,将影响本期利润
1,460.91万元。故本判决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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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 03 民
终 139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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