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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进展公告2017-07-05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7-临 04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颐锦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再审请求的涉案金额:1,2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尚
不确定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 14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对被告一: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颐锦温泉会
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被告二: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垣投资”)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
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 600 万元并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为 28,537 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
承担。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该合
同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5)朝民商初
字第 7957 号。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一、被告二拒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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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向法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向法院申请
增加诉讼请求:
    1、判令北京颐锦向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 600 万元,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暂
计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利息为 65,071.23 元)。
    2、判令嘉垣投资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该判决书对
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北京颐锦、嘉垣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被告北京颐锦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两百万元及利息,并驳
回原告国旅联合要求嘉垣投资对北京颐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诉讼请求。(详见 2016-临 084 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
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北京颐锦的上诉状,北京颐锦也因不服该判
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立案后,开庭进
行了审理。2017 年 1 月 3 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 03 民终 13908 号):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6,709 元,由国旅联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6,709 元,由国旅联合负担。
    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 7957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3 民终 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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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件已由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7)京民申 2586 号。


    二、案件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讼争《债务清偿保证协议》项下的债务真实合法。
    本案讼争协议系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嘉垣投资对历史债务进行
结算后形成的,国旅联合在一审中亦向法院提交往来明细账等相关证
据,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存在往
来款的事实。
    (二)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不符
合生效要件”,适用法律错误。

   (三)颐锦公司、嘉垣投资的履行情况足以证明本案《债务清偿

保证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级法院却枉顾事实

作出错误的判决。

    (四)一审、二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公司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处于法院再审阶段,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
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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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备查文件:《再审申请书》、《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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