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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旅联合: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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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234

     受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国
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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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63 号院 7 号楼 108 室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施亮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
票平台(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情况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88,326,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7.2970%。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
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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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拟出
售中科金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公司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和内控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不含)
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现场投票结束后,由现场推举的监票人和计
票人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
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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