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拟向控股股东江西省旅 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2,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对该项借款无需提 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 我认为:该项借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现金流的安排,同时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亦不需提供相 应的抵押或担保,该项借款未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借款。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黄新建 翟 颖 张旺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