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业务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拟向控股股东江西省旅 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利 率为放款当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公司对该项借款无需 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上述借款根据公司用款进度分次支付。 我认为:该项借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现金流的安排,借款 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低于近年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贷款的利率,同时公司不需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该项借款未损 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借 款。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黄新建 翟 颖 张旺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