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7-22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9-临 042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颐锦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67,976,390.55 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
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3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
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颐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 2018 年-临 046 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
颐锦诉讼公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38 号]。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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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
原 告 国 旅 联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67,976,390.55 元 及 利 息 ( 以
67,976,390.55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2,865 元,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9,333
元(已缴纳),由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373,532 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因北京颐锦的履约能力和资产状况尚不明确,如果本案判
决生效,北京颐锦能否按判决要求支付款项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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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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