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关于《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10-22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9-临 05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
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87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
作函》”),要求公司就媒体报道的相关事项予以核实披露。
经向相关方核实,公司认为:
1、有关方于2018年6月1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战
略合作协议》,已被江旅集团和当代资管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所取代,已不具备法律效力;
2、《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时,相关方
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2月15日公司完成了第七届董事会换
届,2019年6月26日公司聘任了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任管理层
对于上述事项并不知情。
3、当代资管持有的我司73,556,10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4.57%)已于2019年1月16日过户至江旅集团。当代资管及有关方提
出的解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尚待有权机构确认,在被有
权机构认定有效之前无法单方面实施。目前,公司控制权稳定,若出
现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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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监管工作函》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前期,公司于2018年6月和2019年3月披露相关股东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但媒体报道称,相关股东于2018年6月签订了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其组成部分《战略合作协议》。请公司向股
东当代资管和江旅集团分别核实并披露:
(一)当代资管和江旅集团是否签订上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
战略合作协议,如是,请说明相关协议主要条款。
回复:
经向当代资管、江旅集团核实,2018年6月10日,厦门当代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当代资管”)、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当
代旅游”)、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汇丰盈”)、
江西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江旅集团”)签署了《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18年6月10日,厦
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代控股”)、王春芳与江旅集团签署
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江旅集团提供的有关方盖章的协议,《股
份转让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芳)、厦
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同)、北京金汇丰
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施亮)
2
乙方:江西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雄)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当代资管持有国旅联合73,556,106股股票、
持股比例为14.57%(流通股);当代旅游持有国旅联合57,936,660股股
票(限售股,解禁日为2019年1月27日)、持股比例为11.47%;金汇投
资持有国旅联合15,000,000股股票(限售股,解禁日为2019年1月27日)、
持股比例为2.97%。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股份”)及相关
股份权利转让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3)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按
2018年6月8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120%计算,即8.292元/股(本
协议所称“元”皆指“人民币元”),标的股份总股数为146,492,766
股,合计占国旅联合总股权的29.01%,转让价款合计1,214,718,015.67
元。
4)甲方、乙方同意,按以下期限办理股份转让及付款:
a.于本协议2018年6月10日签署且甲方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国旅
联合临时停牌公告时,乙方应当日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定金2
亿元,标的股权完成过户登记后,该定金将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b.乙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国旅联合进行财务及法务尽职调
查并在支付定金当时进场,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之调查。尽职调查
应在进场后10个工作日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
c.若尽职调查报告与甲方批露信息无重大不符且未发现存在认
为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障碍,甲方与乙方应在其出具后一个工作日内
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如发现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对本次交易有重大
3
影响的事项(即违反本协议甲方向乙方特别承诺内容的),则双方另
行协商,协商不成且甲方在乙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解决的,乙方
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定金)。正式股份转
让协议不得与本协议基本原则相冲突。
d.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约定支付首期款:
①甲方、乙方与质押权人签署三方协议,约定支付 3.5 亿元用
于解除流通股标的股票的质押,并当日向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及
相关材料;②完成上述①约定后,甲方、乙方与质押权人签署三方协
议,支付 2.5 亿元用于解除限售股标的股票的质押,并当日提交办理
质押权的全部手续,质押给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方名下,并签署限售
股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分红权等相关股东权利的委托、授予协
议。(首期款合计金额为6亿元,若用于解除流通股质押款项有余,
可将余款用于限售股解除质押,反之亦然)首期款付款期限届满无论
乙方是否支付该款项用于股份质押款项,标的股份质押融资的还本付
息责任、补仓义务皆由乙方承担。
e.乙方支付前述前期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标
的股份中的流通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将其中的限售股份质押
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名下。
f.甲方完成以下工作后,乙方应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3.1亿元:完成限售股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受让方;甲方按乙方指示更换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上市公司印鉴、证照、财
务资料等公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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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甲方与乙方应在标的股份中的限售股解禁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将其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h.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含流通及限售股)全部登记过户完成后付
清转让价款。
5)甲方向乙方特别承诺:
a.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依法持有标的股份,并已就其标的股份缴
足了或合法地视为缴足了全部出资;标的股份及其相关权利不存在任
何其他第三方的优先权、认购权、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亦不
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涉及任何司法程序、仲裁或行政程序;
b.甲方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期间,其将切实履
行股东职责,促使上市公司业务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
的方式继续开展;
c.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或虚假披露的财务数据、债权债务、
或然债务、纠纷等事项。
6)乙方向甲方特别承诺如下:
其具有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能力,其受让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资金
来源合法;于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就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已经
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其不存在代第三方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7)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提出异议等任何一方不能控
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交易无法完成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8)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
法律。
5
9)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
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
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
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10)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芳)
乙方:江西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雄)
丙方:王春芳
鉴于:因甲方之关联公司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
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乙方
已签订《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考虑到
甲方具有项目团队的优势,乙方有资金优势,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深
化双方合作,乙方将对符合乙方战略发展方向的甲方原有产业进行投
资,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合作项目
1.1甲方向乙方推荐项目,乙方通过其子公司、基金平台或其他
关联方对甲方推荐的项目进行投资。双方拟合作投资的项目包括且不
限于以下项目:1)甲方之关联公司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景州公司”)持有的“海峡两岸科技创新中心”项目;2)甲方
之关联公司漳州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昇邦公司”)所持有
的厦门欣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欣东联公司”)所有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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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当代半岛”项目。
1.2甲方要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且在乙方投资时点前,
甲方要提供基于当地市场化的项目详细投资计划及投资收益测算表
等。鉴于甲方负责项目经营和管理,故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项目进行
考核,除房价大幅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如经乙方考核未达目标的,
甲方承担乙方的损失。
1.3甲方对于乙方推荐项目的投资路径与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另
行约定并签署书面项目投资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基本原则相冲突。
1.4乙方对甲方推荐的项目投资周期为“3+1”,其中前3年为投资
期,第4年为投资本金及收益退出期。
(2)投资金额及支付期限
乙方投资金额合计为10亿元。乙方应按以下期限支付投资款:
1)该投资基于本协议第一条甲方所推荐的项目为基础;
2)本战略协议签署后且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临时停牌公
告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投资款0.5亿元;
3)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临时停牌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投资款1.5亿元;
4)乙方应于本战略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向甲方支付7亿元。
5)乙方应于2019年1月27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
(3)项目盈利分配及投资保障
3.1三年投资期满后,项目若盈利,乙方按约定比例收回本金及
获得投资收益;
3.2项目若由于市场原因亏损或未盈利,甲方应确保乙方投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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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全,并对乙方投资本金亏损额承担补齐责任。
3.3项目若因未及时完工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一切情况
导致甲方投资未及时退出,则甲方在一年回购期限内须对乙方的全部
投资进行回购,回购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甲方回购金额=乙方初始投资额*(1+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
回购期已经过日数/365)
3.4为充分保障乙方投资本金安全,就甲方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
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补齐投资本
金亏损、回购投资金额等),丙方向乙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4)违约责任
4.1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投资款应按以下方式承担
违约责任:
1)若《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履行
完毕,即该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含流通股及限售股)已过户登记至乙
方名下,则本协议废止,乙方另行补偿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5亿元(乙方基于《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
协议》及本协议已付甲方款项作为补偿款一部分相应扣减,如乙方于
上述协议项下实际支付和投资总额已超过5亿元,则甲方应退回超出
部分)。
2)若《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未履
行完毕,该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含流通股及限售股)全部返还厦门当
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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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框架协议》在标的股份返还后解除,乙方基于《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所付定金2亿元及基于本协议项下定金
0.5亿元由对应合同相对方没收,本协议终止。
(5)本协议系《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
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同时签署同时生效。
(6)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提出异议等任何一方不能
控制的原因,导致《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须修订、调整的,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关系,并说明前期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根据江旅集团及当代资管的回复,双方对《股份转让框架协
议》及《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与《股权转让协议》的
关系存在分歧。
(1)江旅集团回复表示,有关方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
让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已被2018年6月29日江旅集团与
当代资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取代,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原
因如下: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后,因协议项下当
代旅游和金汇丰盈持有的国旅联合股份系限售股,无法进行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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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无法实际履行。
《战略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
或因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
提出异议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须修订、调整的,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其后,各方并未签署补充协议,而于2018年6月29日由江旅集团
与当代资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第11.5条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双方之间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并取代双
方之前的任何相关书面、口头约定。”自此,《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与《战略合作协议》被《股份转让协议》取代,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当代资管回复表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
协议》均系基于签约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
协议》是为了履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而签订
的合同。
2、关于双方前期是否就《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协
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江旅集团回复表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和《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时未予披露,之后由于上述协议不再具备法
律效力,亦未补充披露;当代资管对于其自身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未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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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查公司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
回复:
1、公司自查情况
2019年2月15日公司完成了第七届董事会换届,2019年6月26日公
司聘任了新的高级管理人员。现任管理层上任后,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现任管理层对于上任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
未披露事项并不知情。
公司就2019年6月26日之前的有关情况,函询了公司原董事长、
代总经理施亮先生和原董事会秘书陆邦一先生。公司收到了陆邦一先
生的回函,陆邦一先生表示不知悉当代资管与江旅集团是否签订有其
他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转让相关的其他协议。公司未收到施
亮先生的回函。
2、江旅集团回复表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当代资管回复表示,2019年9月18日,施亮先生以国旅联合时
任董事长、现任副董事长的名义向当代资管及江旅集团发来询证函,
询问当代资管与江旅集团是否存在除已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外
的其他协议。当代资管于2019年9月20日将上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及《战略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实向施亮先生回复,并要求国
旅联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据悉,江旅集团未就施亮先生的询证函进
行回复。
二、媒体报道称,当代资管及相关方已于9月17日向江旅集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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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股权转让事项解约通知,并于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江旅集团返还510万股公司股份并申请了诉前保全冻结。但公司2019
年1月公告披露,当代资管已向江旅集团转让7355.61万股公司股份。
请公司向当代资管和江旅集团核实并披露:
(一)当代资管提出解约时,《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是否处于生
效状态,解约依据的具体协议条款;
回复:
1、根据江旅集团及当代资管的回复,对于“当代资管提出解约
时,《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是否处于生效状态”问题,江旅集团和当
代资管存在分歧。
江旅集团回复表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已于2018年6月29日
被《股份转让协议》取代,当代相关方提出解约时,《股份转让框架
协议》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代资管及相关方无从再“解除”该协
议;当代资管表示,其向江旅集团提出解约时,《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处于生效状态,当代资管于2019年1月16日已将持有的国旅联合
73,556,106股股票(持股比例14.57%)过户至江旅集团名下,国旅联
合业已发布公告。
2、对于“当代资管解约依据的具体协议条款”问题,双方回复
如下:
江旅集团回复表示,当代控股、当代资管、当代旅游、金汇丰盈
发送的解约通知中,并未明确引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战略合
作协议》项下条款,亦未收到当代资管及相关方就解约事宜起诉我方
的任何诉讼材料。因此,江旅集团不知晓当代资管及相关方解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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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具体协议条款。
当代资管回复表示,当代资管解约依据的具体协议条款,是指《战
略合作协议》第4.1条第2项的约定,其具体内容为:若江旅集团未依约
支付投资款,且《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未履行完毕的,该协议项下标
的股份全部返还当代资管、当代旅游、金汇丰盈,《股份转让框架协
议》在标的股份返还后解除,江旅集团基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所
付定金2亿元及基于本协议项下定金0.5亿元由对应合同相对方没收,
本协议终止。江旅集团未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10
亿元投资款,故当代资管提出解约。
(二)江旅集团是否收到相关解约通知和诉讼材料,如是,请说
明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履行情况;
回复:
江旅集团回复表示:
1、江旅集团已收到当代资管等四方发送的相关解约通知,并予
以回函
2019年9月19日,江旅集团收到由当代控股、当代资管、当代旅
游、金汇丰盈(“当代资管等四方”)发送的《解除<股份转让框架协
议>及相关协议的通知》(“《解约通知》”)。江旅集团认为《解约通知》
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于2019年10月17日予以回函,主要内容为:
当代资管等四方无从解除已失效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江旅集团
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取得国旅联合14.57%股权,当代资管等四
方无权要求返还。江旅集团表示已针对当代资管及相关方背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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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的受理(详
见国旅联合2019年9月11日发布的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江旅集
团作为国旅联合控股股东将坚决依靠国家机关,坚决依法采取一切强
力措施,维护国旅联合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2、江旅集团至今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与当代资管及相关方主
张解约相关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谓起诉状、保全裁定。
3、江旅集团认为,《解约通知》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会对江
旅集团基于《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持有的国旅联合股票产生影响,不
会影响江旅集团的控股股东地位,江旅集团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当代资管请求判令返还股份的依据,请求返还股份数量与
已转让数量不一致的原因;
回复:
当代资管回复表示:当代资管通过司法机关要求江旅集团返还的
股票数量为 510 万股,与已经转让数量 73,556,106 股不一致,原本是
基于当代资管希望通过司法冻结对江旅集团起到督促作用,作为国资
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江旅集团应当有责任有担当,在司法机
关的督促下,主动返还全部股票。否则,当代资管亦将申请人民法院
继续查封、冻结江旅集团持有的国旅联合全部股票。
(四)江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处于被冻结状态,以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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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旅集团于2019年10月21日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查询发现,江旅集团持有的国旅联合510万股股票于2019
年10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冻结。根据相关规则,江旅集团
无需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媒体报道称,一旦纠纷解决,江旅集团被解约,国旅联合的
实际控制权将会易主。请公司结合上述相关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
协议条款,具体说明前期已经完成的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被解约撤销的
可能性及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1、公司认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已被《股
份转让协议》所取代,已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
要内容已履行完毕;当代资管及有关方提出的解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
示,其有效性尚待有权机构确认,在被有权机构认定有效之前无法单
方面实施。
2、截至目前,江旅集团持有公司73,556,106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14.5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稳定。
3、风险提示
公司会密切关注并按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的重大事项,包括是否出现导致《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的法定解
约事由,是否有有权机构作出《股份转让协议》部分或全部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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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的认定等,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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