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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山温泉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0-临 06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汤山温泉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1294.60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
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0 年 11 月 25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
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汤山温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根据江宁
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5 日,孙贵云作为原告对被告国旅联合向江宁法院
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 2019-临 064 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
告》)。
    江宁法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 年 11 月 12 日,国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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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收到江宁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原
告孙贵云负担(详见 2020-临 061 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
    原告不服此判决,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民
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
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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