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联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ST 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4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55,227,962 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加
快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2021 年 4 月 29 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
合”或“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
中院”)送达的关于粉丝科技业绩补偿诉讼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证明书》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
书》。根据南昌中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
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粉丝科
技有限公司、吕军、北京汉博赢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向南昌中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临 04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1
    2、南昌中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 年 3 月 4 日,国旅
联合收到南昌中院 2021 年 3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赣 01 民初 727 号],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3,444,525 元,
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
公司 37.02%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
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交付相应股权,相关
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
有限公司、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二)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288,441
元,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
限公司 3.64%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
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交付相应
股权,相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由被告北京润
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三)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5,429,540 元,
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
公司 6.01%的股权,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
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付相应股权,相
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由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2
      (四)被告汪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911,799 元,用于受让原告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 4.33%的股权,原告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起十内向被告汪迎交付相
应股权,相关各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税费由被告汪迎、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2;
      (五)被告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汪
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中的款项支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
任;
      (六)被告吕军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款项支付义务,就被告北
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317,940 元,由原告国旅联
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768 元,由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汪迎、吕军负担 272,17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
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北
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汪迎、吕军负担。
      3、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吕军因不服南昌中院作出的(2020)
赣 01 民初 727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

                                3
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临 028《国旅联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目前的进展
    2021 年 4 月 29 日,南昌中院向公司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证明书》,内容如下:“本院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作出的国旅
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北京嘉
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博赢创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军、北京润雅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纠纷
一案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生效。”
    同日南昌中院向公司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润雅
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粉丝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汪迎、
北京嘉文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吕军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
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书》、《江西省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南昌中院 2021 年 3 月 3 日作出

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0)赣 01 民初 727 号])已生效,

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已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后续将进入执行阶

段,公司将加快推进有关判决的执行,保护公司合法利益。由于本次

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

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4
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5